一、申报材料
请示文件2份、节能报告1份(不再要求可研)。
二、审查范围
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
项目。不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范围:(一)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,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;(二)属于风电站、光伏电站(光热)、生物质能、地热能、核电站、水电站、抽水蓄能电站、电网工程、输油输气管网、水利、铁路(含独立铁路桥梁、隧道)、公路、城市道路、内河航运、信息(通讯)网络(不含数据中心)、电子政务、卫星地面系统行业的项目;(三)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。
三、办理时限
10个工作日(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)
四、 节能审查意见调整
1、适用情况范围
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建设内容、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,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申请,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变更意见。
2、调整审批原则
按照现行审批权限,谁负责审批,谁来调整。
3、申请材料
申请调整的请示文2份:介绍原能评文件的审批情况;说明调整原因;明确调整的内容及能耗变化情况(由原来的**调整为**);原节能审查文件1份;调整前、后节能报告各1份。
五、 节能审查意见延期
1、适应范围
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。项目节能审查意见需要延期的,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,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延期申请,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延期意见。
2、延期审批原则
按照现行审批权限,谁负责审批,谁来延期审批。
3、 申请材料
延期请示文2份(应介绍原能评文件的审批情况,说明延期原因);原批复文件1份 。